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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渐进公司信用基础或有重大突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 09:52 中国经营报

  作者:江海波编辑:董军

  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公司法》在整个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有关方面的高度审慎对待,法律出台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但终于在2004年年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除了对新《公司法》推出时间的关注,人们最关心的方面莫过于其修改内容上的变化。早前的厦洽会上,商务部条法司有关官员提出了7条“对《公司法》修改的看法”,此举被外界视为商务部对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一次吹风。有关法律人士指,预计新《公司法》将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等内容做出重大修改和调整。

  《公司法》作为商事主体法,是商法诸项法律的核心部分,其调整和修改,料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新法规改动多达400处商务部官员厦门吹风

  据悉,今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已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而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内容,早前外界已经有不少版本的传言,其中主流的说法是,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其中,比较有“新意”的是首次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据悉,新《公司法》的修改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新增一人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形式,以增加公司设立的便利性,促进市场活跃。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制度的内容,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同时,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增强中小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也都纳入其中。

  今年9月的厦洽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处长温先涛向与会者分析了现行《公司法》的局限性,并提出了7条“修改看法”。此举被外界解读为公司法公布前夕商务部官员的一次吹风。

  温先涛说,当时的《公司法》参照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制度,有明显的东欧国家公有制烙印。“1993年通过之后,1994年实施的时候就面临修改的问题。”

  他还表示,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使得中国自然人无法成为外资企业股东。这其实是对国民待遇的“亵渎”,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前不久,温家宝总理要求审查各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我们第一个就提出了这一点。”

  最引人注意的是他在做“总结性发言”时,提出的7项对《公司法》修改的看法。他认为:

  ——首先,公司在工商部门做法人登记时,应该“不提经营范围的概念”。

  ——现行《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应当删除”。

  ——现行法规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同股同权的原则,“应该改为增设优先股,增加这些股票的决策权,这样也有利于引进外资”。

  ——现行法规规定(记者注:第195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这一条也不合适。因为并非所有的清算都意味公司有问题或必须破产,有些公司根本无法停工,一停工将带来严重的损失,这一条将应当改为由清算组自行决定”。

  ——修改法要把创业投资企业等类型的公司考虑进去,“以前立法时主要考虑生产、贸易为主的企业,对增资、减资要求过高,没有考虑这类资本的退出”。

  ——现行法规第18条把“三资”企业排除在外,只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该法,新《公司法》应当统一考虑。

  ——现行法规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应当取消”。

  大改、中改两派针锋相对法律修改必须渐进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手中征求意见,对于《公司法》是应该“大改”还是“中改”,学界形成了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

  中国政法大学吴曙光教授认为,公司法的修改不应只是表层的修修补补。立法重在理念上打破原有的思维模式,从本质上深化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

  “大改阵营”的代表观点是:现行《公司法》已经不合时宜,中改、小改后无法解决问题,必须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为增强新《公司法》的创造性、竞争性与可操作性,立法者必须有大手笔、新思路,大胆跳出现行《公司法》的既定框架,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而“中改阵营”的代表观点是:中改符合实际,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博士认为,中改思路符合国内目前实际情况,而采用大改的方式耗费成本颇高,并且在短期之内难以完成;采用小改的方式难以满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中改则可以取长补短。

  从目前草案的内容来看,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但在诸多方面仍有所保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博导赵旭东教授指出,这一点说明,我们法律法规的修改必须是渐进的,要考虑社会的信用状况、财务会计监管现状,法律的推进,必须考虑法理上的合理性和适用上的现实性。

  尽管草案有关条款并没有从原则与文本上确立“资产制度”作为信用基础,但赵旭东对草案体现的一些立法价值取向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新《公司法》至少在很多方面已经体现了扭转了原来的资本认识,向资产信用调整。

  他举例说,比如,现行条款规定最低资本额至少在10万元以上,新《公司法》可能最后确定只需要5万元;另外,对转投资限制的放宽和取消,也体现了资产信用的精神;还有法定资本制向(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转变,也是一项重大的突破,不但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还增加了资本的灵活性,资金的利用率;此外,出资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允许股份回购等条款也明显体现了这一特点。

  链接

  世界性的诚信话题: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9月的厦门会议上,有关人员提出了股东出资不实和出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追问。会议最后定格在“揭开公司面纱”这个世界性话题上。

  在公司法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普遍原则。然而,一些控股股东常以“有限责任”为保护伞而逃避责任和债务,而股东和债权人则蒙受损失。鉴于此,西方国家开始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他们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揭开公司的面纱”,已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

  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尚未做出防范,“有限责任”制度将出资人的责任与企业或公司的责任严重分离。此前,公司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张晓森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于“揭开公司面纱”问题,新法规条文体现了此方面的考虑,但是究竟要怎么揭开、多大程度的揭开,“我认为草案中还不够清晰和明确”。

  据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规定得比较模糊,也是为了给法院相对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有人提出质疑,这种给出相对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适宜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对于中国,操作性很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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