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四万余户企业享受退税优惠将近3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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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23: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10月31日,东北地区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40508户企业已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退税28406万元。年底前,当地国税机关还将为纳税人再办理一次退税,预计退税额会继续大幅度增加。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今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实行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东北地区税务机关
继10月14日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成功办理140万元退税手续,成为东北地区第一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后,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大连市税务机关按规定均在10月31日前完成了第一次退税工作。据统计,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已经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80071万元,新增增值税391632万元。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抓紧办理第二次退税工作,预计二次退税额将比第一次有大幅度增加。 据介绍,除增值税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也逐步向东北地区的纳税人兑现。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吉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和加速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在第三季度比原来测算少缴企业所得税9684万元,成为东北地区首家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为了给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创造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