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规: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组织职工代表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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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16: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12月16日电(侯砚) 根据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意见(试行)》,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前,应以会议形式组织企业有关职工代表进行听证,以此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今后,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企业较大规模的职工下岗、分流、安置等
这一新规定要求,参加职工听证会的人员经民主程序推荐产生,与会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听证事项的直接利益人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此外,职工听证会应当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7个工作日前召开,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会上需要论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资料通知并送达参加听证会人员。职工听证会后,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吸纳职工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听证事项进行修订完善,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听证会所论证事项的最终结果,将以厂务公开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无故拒不执行职工听证会制度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四大权利:要求企业负责人或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和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收集并反映企业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对听证的事项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同时,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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