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层收购设五禁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08:42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对于前一阶段社会上讨论比较热烈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15日再次明确表态:“大型企业不能搞管理层收购,一些中小企业可以探索。”他同时为管理层收购设立了五个“禁区”。
李毅中是在此间举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说这番话。 李毅中说,去年年底,国资委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改制和产权转让进入了新的阶段。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改制程序中,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些企业对土地确权定价不规范,对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不评估或评估后不入账;在产权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转让产权未进市场,有的进场未实现竞价转让;一些地方多数搞管理层收购的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亟待纠正和规范等。 管理层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而且现有法规制度还不健全。 -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 -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 -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 -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 -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