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
在当前我国正在着力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且加入WTO已近三年的背景下,执政能力建设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事关政府和企业怎样面对WTO环境,促进经济继续快速持续发展的经济问题。
WTO法律体系框架中规范各成员政府行政职能的主要原则包括:非歧视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和可预见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与激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这些规则对我们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的中国,经济体制及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痕迹,与WTO法律框架体系相比照,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所以,我们在谈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候必须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WTO的制度规范,尽可能在推进执政能力建设中努力适应和驾驭市场经济和WTO中有关政府职能规范的要求。为此,我们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
以透明求公正以精简求高效
首先是大力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入WTO后,我国将直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这种竞争,表面上看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但其背后是政府管理方式、机制、职能与效率的竞争。一国或地区政府按WTO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表层上是服从WTO这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的过程,是与各成员之间形成共同语言和平等关系的过程。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还是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和协议的需要。不过,从加入WTO各成员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加入WTO并不能自动带来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只有那些善于抓住时机,借助外力,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和法规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得到快速发展。所以,必须加快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机构。
其次是强力推进公平、高效政府的建设。回应WTO规则,确立公正、高效的经济领域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是当前提升执政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目前要按照以下两个原则强化执政能力:一是以透明求公正。WTO规则与中国“加入议定书”均有“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待遇,推进贸易的自由化,政府要尽量公开与经济行政许可有关的事项:例如,公开审批法律依据,并设立法律咨询点;参考日本“通达行政”的做法,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步骤、审批期限等;建立审批结果说明理由制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结果,给予书面或口头的答复与说明等。二是以精简求高效。效率与安全是一对矛盾。市场机制视效率为生命。政府要尽量适用程序简便的行政许可方式,用核准、登记方式能够达到目标时,不应用特许、普通许可方式;减少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现象,必要时可推行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制,还要简化许可程序,确定合理的审批期限,按时审批。
地方政府行为尽快适应WTO规则
再次是着力转化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行为。WTO为各成员制定各自的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体系框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直接约束各成员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成为其行为准绳。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传统,往往使中央的决议和规章制度一到地方就变卦了。一是地方性法规不适应WTO规范,急需调整,二是地方政府存在一些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现象,这是明显违背WTO有关规则的。譬如:部门、地区、行业干扰和影响定价的做法,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的价格管理政策还没有转移到WTO法律框架下的反倾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来,仍不适应WTO的规则;现行的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不够完善,完善产品技术和行业标准化法律体系,改革和提高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水平,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步伐,加强标准化的审查工作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WTO的有关规则相衔接。因此地方政府要转化自己的不当行为,与中央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做一个有作为的服务者。
最后是竭力提升执政人员应对WTO的素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不知道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一些基本的世贸知识,有的甚至抵制不了市场经济的诱惑奢侈浪费,腐败成风。这些问题无疑会消解党员干部的战斗力,给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人为的障碍。所以要加强执政人员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对他们进行有关WTO法律知识和国际语言的培训,使之成为WTO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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