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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律师释疑海信商标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 11:30 和讯网-财经时报

  和讯网-《财经时报》特供

    随着2004年10月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法院起诉海信侵犯自己的商标,2004年11底,海信也对外宣告已启用法律程序,起诉到德国商标局。对此,德国慕尼黑Vossius & Partn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洲商标和德国专利代理人保罗.图切纳博士(Dr.Paul Tauchner)和该所德国商标法律师西蒙.舍菲尔(Simone Sch﹖fer)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
示,海信和博世-西门子争辩的说辞都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博世是否恶意抢注?

  《财经时报》:海信称“HiSense”是1991年创立的,1993年在中国注册,1999年1月5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在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同样的商标。您认为博世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德国商标法》?

  图切纳和舍菲尔:对于“HiSense”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6天后博世-西门子就在德国注册的事实,人们可能有很多推测。但没有相应的证据,推测是没用的。

  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德国一直没有应用广泛、内容稳定且界限分明的法律规定。根据1966年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一个德国商标在使用时,如果造成让人感觉与其他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印象,即使这个商标在德国应用不是很广泛,但若在国外比较著名,也同样违反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该商标在德国国外知名度很高,有着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所以,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除了中国之外,海信在其他国家有没有推销过自己的驰名品牌“HiSense”,尤其是美国和日本。如果海信能够出示证据证明博世-西门子应当知道自己高知名度商标的存在,取得这个商标就是用来阻碍海信在德国或其他国家的发展,那么德国的法院才可能认定博世-西门子注册“HiSense”是恶意的。

  《财经时报》:博世-西门子声称,自己注册的“HiSense”商标在德国主要用于高端的洗碗机、冰箱或者高档的厨房用具,而海信则在彩电上使用这个商标,所以没有违反《德国商标法》。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图切纳和舍菲尔:为了确定博世-西门子注册这个商标时到底用在何种商品上,我们对商标资料库进行了搜索。结果发现,无论博世-西门子把“HiSense”注册成德国商标、欧盟区域商标或国际商标时,都这样表述:“用于电子仪器和设备以及国际商标第9条包含的产品……”

  很显然,海信的彩电正好包括在“电子仪器和设备”之中。博世-西门子注册了“HiSense”后,就有了能够阻碍任何竞争对手在“彩电上”申请、使用、注册这个商标或者相似商标的优先权。这当然包括海信。

  海信有无胜算?

  《财经时报》:海信认为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应当受到尊重。您认为海信能利用这个条款取回自己的商标吗?

  图切纳和舍菲尔:我们不知道海信这样说是依据了《巴黎公约》的哪个条款。一般来说,如果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商标优先权的原则是成立的。但该公约第六章又提出了一个免责条款:如果模仿的商标在成员国非常知名,该成员国可以拒绝取消这个商标的注册。这样,海信的商标只有在德国知名度很高,《巴黎公约》第六章才对他们有利。但这看起来有些困难。

  总体上,商标申请者在哪个国家申请商标是自由的。如果申请者决定仅在中国申请商标,那么原则上他的竞争者可以在中国以外的国家申请相同的商标。只有在第一个问题所解释的情况下,这个原则才不成立。

  《财经时报》:海信与博世-西门子谈判索回商标时,对方开出的“转让”价格是4000万欧元(合4亿多元人民币)。您认为这样的价格合理吗?

  图切纳和舍菲尔:4000万欧元看起来绝对不是个小数目。不过,付了钱后,海信在欧洲就成为“HiSense”商标的主人,不要再付官方注册和商标代理费用了。而且可以避免与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打官司,打官司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昂贵的。

  所以,现在我们很难决定哪种花费更为合理。答案取决于这样几个因素:首先,博世-西门子取得海信商标权的做法是否符合德国和中国的法律;其次,购买的价格是不是只包括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的价格,而不包括它所注册的涵盖了25个国家的欧盟区域商标和国际商标的价格。

  《财经时报》:2004年10月,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法院起诉海信侵犯自己的商标。您认为海信输掉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如何反驳?

  图切纳和舍菲尔:原则上,博世-西门子在德国对于商标法规定的第7条、第9条、第11条的商品拥有“HiSense”优先权。如果海信和博世-西门子两公司的商标发音相同、所代表的商品相同,那么就有比较两个商标的必要。乍一看,博世-西门子似乎有权要求德国法庭命令海信中止在德国出售彩电时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随着法庭审判的深入,海信集团可以出示一系列的证据,称博世-西门子的要求是不正当的。这包括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之前,诸多的报刊文章显示“HiSense”在中国已是驰名商标;或者包括1999年在内的以“HiSense”商标营销的产品数量。此外,海信还要提出博世-西门子和西门子是全球公司,在中国非常活跃,很可能知道海信这个商标的存在。这样,就可以合理断定博世-西门子那时已预见到“HiSense”不久要在欧洲国家使用。

  考虑到博世-西门子注册之前,海信就以“HISENSE”的公司名义在德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商业活动,海信还可以依据老的商业名称(公司名)指出博世-西门子商标所包含的产品与自己相同或者相似,从而来阻击博世-西门子“HiSense”的德国商标,如果可能的话,阻击他的区域甚至是国际商标。

  《财经时报》:在您看来,中国公司从这次商标之争中学到什么教训?

  图切纳和舍菲尔:作为国际商标专家,我们建议中国公司要更多考虑全球商标战略。在优先权宽限期6个月内,除了考虑申请成为中国商标外,还要考虑是否申请涵盖25个欧洲国家的区域商标和国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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