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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预警海外失效 违规越权炒作搞垮中航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 10:10 中国经营报

  作者:徐昙

  12月10日下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巨额亏损事件通报有关情况。

  国资委就此表达以下看法:一、纯属违规越权炒作行为。该业务严重违反决策执行
程序,经营决策严重失误。二、应当按照新加坡上市公司处理损失的商业化规则运作。三、新加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新加坡有关方面调查。四、待事件妥善解决后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各中央企业认真吸取教训,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监管和经营风险监控的机制。

  中航油巨亏之前,国资委曾发出过“预警信号”

  近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原总裁陈久霖被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逮捕,接受讯问后获得保释。陈久霖豪赌原油期货,他和巴林银行倒闭案罪魁祸首利森的相同之处都在于个人判断失误导致了机构巨额损失。

  目前中航油的资金流已经难以应付债务需求,甚至无法继续正常的业务运作。12月8日,中航油不得不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获得6个星期保护期限的申请,以便争取时间进行较为完善的债务重组计划。

  记者了解到,国内有多家机构或企业都在觊觎中航油的重组机会,直到国家授意的中石化和中石油出手后才善罢甘休。有分析认为,中石化和中石油现在很可能借此机会将航油市场划分为二。

  一位证券分析师对记者表示,我在国内都知道陈久霖要“做空”。他在许多公开场合表达过自己的想法,好像陈对此没有什么风险防范意识。从这一点看陈落入了国外投机商设下的“陷阱”的说法也是可信的。

  中航油可能导致的损失上限应该只是500万美元。何以最终产生了百倍于此的巨亏,这个数额基本与公司的市值相当。至今还是一个谜。

  记者采访中得到更多的看法是:缺乏对机构高层人员的约束机制,甚或“内部人控制”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是中航油巨亏更应该反思的问题。

  中航油巨亏之前,国资委曾发出过“预警信号”。11月21日国资委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强调要“建立有效的高风险业务预警和防范机制”。

  国资委的担忧不无道理。一位国资专家表示,国外的大上市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风险的防范等。国内企业的内控制度还主要局限在财务管理范畴。当然,根本在于不是防范机制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

  至少对中航油来说,国资委的“预警信号”没起作用。

  虎杰投资的首席分析员张寅对记者表示,中航油也设有类似机构,对高风险投资进行风险控制。一般来说,对期货交易员有止损数额的规定。如果按照纸面规章执行,其损失总额将在数百万美元或数千万不等。但是,国企“一把手”或者高层凌驾于公司治理规则之上,制度形同虚设。

  中航油共有10位有国际背景的交易员,而事实上的操盘手只有陈久霖一人。

  中航油巨亏曝光后,有人认为国有产业资本不适合操持金融衍生工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则认为,国企的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使其往往在保守和投机两个极端间运行。保守是体现在遵从上级行政指示时,即使有商业机会也可以为了官位放弃;投机是在风险偏好方面,因为冒险和投机在公司的约束治理机制不到位时,往往获得收益时是个人的功劳,亏损却由国家最终承担。

  在海外上市,企业与国资委之间存在目的差异

  一个普遍的猜测,中航油事件波及到了中资股的价值评判,造成了国资控股公司的信任危机,甚至给国资委推动内地企业境外上市蒙上了一层阴影。

  国资委多数部门对中航油事件都三缄其口。一位相关负责人只对记者表示,国资委推动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行动不会因中航油事件受阻。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11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提倡企业到国外上市,目的是想使我们的企业一开始就走上一条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之路,能有一个比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李荣融的意图很明显,是想把海外市场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调整的工具。但最近发生的几大典型事件——中航油投机巨亏案、中国人寿遭遇海外投资者诉讼案,似乎可以看出:企业与国资委之间存在目的差异。对于某些企业来说,海外市场不过是一个规模更大的圈钱领域,以至忽视风险和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最终的结果是难以为继。

  张寅认为,几大案例的共性是中国的企业把国内股市的思维定式延续到了国际资本市场。

  在中航油事件中,目前调查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中航油明知已经出现巨额亏损却没有及时披露账面亏损情况的严重性;二是母公司在知道中航油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然配售了15%的股票。直到陈久霖受审、纸包不住火时才披露信息。

  在香港黄宏生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是事实,是要锒铛入狱的。而在国内,同样性质的电广传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件,却成了“以股抵债”的试点典型。根本在于,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都不一样。

  巴曙松表示:“必须承认的现实是,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状况欠缺,所以不少在中国内地市场上似乎习以为常的行为,在海外可能就成为触犯法律犯规的行为。如果中国企业,还是把国内股市的运营习惯、治理特征等延续到监管相对严格的成熟资本市场,就可能遭遇麻烦。不仅国有企业如此,民营企业也是如此。不少出事的民营企业,没有上市的时候何其轰轰烈烈,一旦到海外上市,信息披露透明了,监管严格了,很快游戏就玩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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