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发布:罚没物品拍卖须商务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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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1:1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迪)商务部昨天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拍卖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满足拥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设立拍卖企业。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并报商务部备案。
与此前的草案相比,《拍卖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于申请单位“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要求,并将“须有两名以上拍卖师”的标准改为“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办法》“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