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7:57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万兴亚 本报北京12月8日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认为,正是我国现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无力,才导致了鲍宇和他的同事的窘境。
汤维建教授说,就司法而言,举报人和证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其不同在于,诉讼发生前,叫举报人,诉讼发生后,举报人可以转为证人。在国外,有严格的法律和法律程序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某种缺失,导致我们现行司法体系对二者保护不力,以致出现很多人望“举报”而却步的情况,同时,因为举报和出庭作证而遭遇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 国外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制度(在西方,人们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1976年,美国成立了“政府责任项目”,主要工作是协助美国国会建立并完善“吹口哨人保护法”。目前,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在美国的42个州内适用,保护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用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 汤维建教授说,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不只限于刑法上,也表现在民法和行政上。 我国刑法有“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罪”,但实践中出现“合理利用”这一罪名的界定标准而逃避打击报复犯罪惩处的例子,这表明现有标准有需要优化的地方。而国外有些程序上的保护,如模糊举报人或证人的声音等措施,对于“吸引”证人出庭作证十分必要。 在民法上,国外有对举报人或证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的规定,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被广泛认同和引进。 在行政上,国外方便证人和举报人,实行诸如迁移户口、改名等相应保护措施。而在我国,这些方面也有尝试,主要是针对所谓“线人”,但还是不够。 保护不足,导致我国目前在鼓励举报或出庭作证方面面临很大困难,其主要表现一是很多人不愿意作证,二是很多人不愿出庭作证,三是出庭作证不真实。 汤维建教授说,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或举报人方面也在进行探索和努力,比如高法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加大对举报人或证人的保护力度,并已在讨论修改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以及完善证据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包括引进证人的特权保护制度等,承认证人或举报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