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前员工案一审结束 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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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3:2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记者邓钧元报道:备受瞩目的“华为前员工案”昨天下午在深圳南山区宣判。记者从辩护方律师郭磊明处获悉,公诉方(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王志俊、刘宁两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各被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被判2年,被处罚金2万元。
郭磊明坚持认为,3名被告无罪,公诉方提起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不成立,被告很可能提起上诉。对于其他情况,郭拒绝透露。 11月12日,该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结束了第4次庭审。由于对案情负责,拖至昨天宣判。知情人士透露,在庭审中,公诉方提出三被告为“团伙犯罪”,即指三被告有共同故意、有分工地共同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方提出,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给举报人华为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从上月辩护方律师在北京召开的媒体见面会透露的消息看,公诉方提出的严重后果为三项:一是三被告组建的沪科公司出售成套设备60套(案发前共生产150套),获得销售款人民币600万元;二是沪科公司通过与上海贝尔签订合同,获得了588万元的研发经费;三是被告将相关技术转卖给UT斯达康,共获得200万元现金及1500万美元期权(认股权),华为相关涉案专利许可费18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