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农业税不等于不用农民交税 农民纳税之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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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21:44 中国青年报 | ||||||||
“免征农业税,不是不用农民交税,而是交多少,怎么交的问题。农业税法改革不能把农民排斥在纳税主体之外,而是应该通过建立城乡一元税制和转化农业税,对农民进行‘减负’。”在昨天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任理事、山西财经大学教授薛建兰提出,要更好解决“三农”问题,须从立法上对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法进行改革。
据了解,2003年7月1日广东省铺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广东全省农民去年年负担总额从改革前的55.5亿元锐减至9.17亿元,减负46.33亿元;农民人均每年负担由改革前的106.93元减少至17.4元,减负率达83.73%,为全国之最。 薛建兰认为,现行的农业税法主要有4大问题。一是违反公平负担原则,只有农民缴税是没有起征点的,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二是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农业税类似“地租”,农民使用了土地就得缴税;三是不符合税法的功能和现实情况;四是不利于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我国现行农业税法仍然是沿用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税法中的宏观调控机能形同虚设。”薛建兰分析,在现行的农业税法体制下,政府对农民进行征税时,不考虑农民的负担能力。只要使用土地进行耕种,不论丰收还是欠收、赢利还是亏损,既不扣除成本投入,更不扣除最低生活费用,一律照章纳税。 现行的农业税法也使我国既无法对进口国外农产品征税,也无法对出口国内农产品退税,我国本已脆弱不堪的农业在这样的双重冲击下,显然无法生存。 随着国家政策实施,广州、上海、北京等有条件的省市今年已经陆续取消了农业税。但在不发达地区,农业税仍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这样,发达与不发达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将进一步加深。 据此,薛建兰提出,收入不同的农民,应承担不同的税额。还可以通过把补贴给城镇居民的农产品价格转向补贴给农业,把以前的“暗补”变成“明补”。 薛建兰建议的农业税法改革具体步骤是,首先取消农业税,给予农民补贴,使农民能够从农业生产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其次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把农业生产并到增值税里面,农业所得并到所得税里面,土地使用税可以下放地方;另外就是要严格征管防止其他各类农村乱收费现象,在建立城乡一元税制时要给予农民一定的优惠,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