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提租价引发合同纠纷 山西商人遭遇七年之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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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6:12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赵民望 2004年10月10日,记者收到了一份奇特的请帖,以山西商人王彪杰的名义发出的这个请帖,是邀请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去旁听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一起再审案件。王彪杰租房建厂引来官司的事情,几年前他就多方反映过,竟然到了7年后的今天,他还在逼迫打官司。
已经没有当年豪气的王彪杰满脸胡须,不修边幅形同乞丐,随身最为像样的一件物品是一个小箱子,里面全是有关诉讼、告状的材料。在向记者展示时,有一些材料已磨烂了。他对记者说:“我1996年来兰州投资办了一个饮料厂,但是房东在法院起诉了我之后,我却遭到了法院的不公正对待:不仅百万投资不翼而飞,连我的法律地位也不予认可,在法庭上我都没有发言权。” 一个简单的房租纠纷,如何会到打了7年官司还说不清楚的地步呢?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又是怎样消失的? “房东”提租价,引发合同纠纷 根据王彪杰的诉称,记者听到的是一个遥远、至今还在继续的长时间连载的“小故事”: 1996年1月,原是山西省太原市蔬菜公司龙桥综合商店经理的王彪杰,来到兰州后决定投资建厂生产饮料,由他出资30万元,另外两名股东各出资15万元。同年6月7日,他以太原市蔬菜公司龙桥综合商店的名称作为乙方,与甲方甘肃食品冷冻厂签订了租赁生产用房合同。该合同约定:兰州食品冷冻厂将总计200平方米的加工厂厂房租给乙方,用于乙方生产食品及各种饮料的生产经销,租赁费定为每年4.5万元,从签订合同起提前预付半年租赁费2.25万元,以后每半年预付一次。合同期为3年,即1996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该合同约定:合同从1996年6月1日起生效,合同期内租赁费不变。 在落实了厂房之后,王彪杰注册成立了甘肃雪利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生产“靓仔”系列饮料。此后,这个饮料产品一度在兰州市场上畅销。正当乙方的生产经营进入正轨,并且企业开始发展、壮大起来的时候,甲方与乙方在收取水费的问题上首先产生了矛盾。接着1997年1月,兰州食品冷冻厂提出了上涨房租的要求,乙方没有答应,双方的裂痕随之出现。 当年2月,兰州食品冷冻厂在厂区施工过程中,将大量废土、工业垃圾,堵在了雪利尔公司所使用的车间、办公区域,致使送货车被堵在车间内无法进出。其间,产品不能送出,雪利尔公司的生产经营大受影响。4月份,兰州冷冻厂又提出,雪利尔公司必须每年支付冷冻厂6万元的租赁费。单方面提高厂房租赁费的要求,是雪利尔公司难以接受的,双方无法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矛盾开始激化。 此后1年的时间内,冷冻厂为提高租赁费,多次以断电、停水相威胁。为此,雪利尔公司开始拒交水电费。 王彪杰说:双方的矛盾激化后,冷冻厂起诉到了法院。“我的噩梦就是从此开始的。” 一审再审:“雪利尔与本案无关” 1998年1月20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兰州冷冻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龙桥商店先予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定双方租赁房屋的合同属实,遂对雪利尔公司承租厂房内的财产进行登记、封存;同年8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生产用房合同,龙桥商店一次性偿付兰州冷冻厂房屋租金2.25万元,电话费1974.98元,兰州冷冻厂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龙桥商店被封存的财产。 对此判决,龙桥商店和雪利尔公司表示不服,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后,于2000年4月9日提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抗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桥商店经理王彪杰以该商店名义与冷冻厂签订了租用厂房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自合同签订后又成立了雪利尔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冷冻厂将生产建设用土及生产垃圾堆放在雪利尔公司厂房旁边,影响其生产环境和交通,致使其生产的饮料不合格而被兰州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产并予以经济处罚。为此,雪利尔公司拒交房租,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雪利尔公司使用该厂房的事实没有认定,对冷冻厂因侵权行为造成申诉人的损失没有认定,故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次,雪利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本案中,双方所诉争的标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雪利尔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该判决却将雪利尔公司漏列。该判决已判被告龙桥商店承担责任,在没有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况下,法院却执行拆除雪利尔公司的生产线,故执行主体错误,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所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8)城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程序均有错误。由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兰州市人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0年11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城关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雪利尔公司于1999年7月22日被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恢复营业,未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但雪利尔公司却于1999年11月5日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据此,再审法院认为雪利尔公司已不存在,雪利尔公司又以自己和龙桥商店的名义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资格不符,且未得到龙桥商店的授权,故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1年8月30日,城关区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该院原判决。 满以为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己可以赢得官司的王彪杰,面对再审裁定,更是无所适从了,因为他是“被告”却成了“案外人”;同样,这也意味着雪利尔连上诉的资格都没有了。 “一起房租纠纷官司有这么复杂吗?” 奔波了多少年,得到的结果使王彪杰欲哭无泪。 因为,在他努力上诉的同时,原审法院已经执行了判决;事实上,早在1998年3月2日的下午,王彪杰租赁的厂房已不 存在了,生产设备等财产遭到破坏性的拆除。据他说,由一位法庭庭长带领执行判决时,并未事先通知当事人,也未在被执行前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直至执行之后的一段时间,才有公告送达。 “我的这个官司有这么复杂吗?我的投资、财产在这里,我会跑吗?”王彪杰说。他不理解一审、再审法院的行为。特别是,法院为何那么着急要执行查封、拆除设备? 饮料不能生产了,工厂不存在了,王彪杰靠自己的亲戚吃饭,但是官司他却不愿意就这样输了。几年来,他多次找领导,跑有关部门,终于有所收获。在有关方面的协调下,太原市蔬菜公司龙桥商店、甘肃雪利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彪杰以上诉人的身份,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3月18日,王彪杰等来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2004)兰法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撤销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2000)城再字第08号民事裁定;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间,记者因为多年没有王彪杰的消息,本以为他的纠纷早已解决,没想到他还在打官司。这一次,尽管盼来了中级法院的裁定,但由于还是原审、再审法院的重审,他心里不踏实,于是就将有关此案重审的信息,以邀请书的方式,发给了许多媒体记者以及一些省市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他希望能够有人监督审理此案,还法律的公正。 10月19日,城关区法院再审此案时,对雪利尔公司到底是否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据兰州食品冷冻厂称:原告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是与龙桥商店签订的,不是与雪利尔公司签订的。因此,此案中的被告只能是龙桥商店,雪利尔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雪利尔公司提出:虽然当初是以龙桥商店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与原告发生关系、履行合同约定的都是雪利尔公司;被法院先予执行查封的生产线等财产,也为雪利尔所有,在此案中受到经济利益损失的同样也是雪利尔公司。由此,不存在雪利尔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理由是:鉴于此案案情复杂,待合议庭综合全案评议后,定期宣判。 王彪杰无可奈何了,官司打到现在,他真的感到越来越复杂了!于是,在兰州已经无法生活的王彪杰,投奔定西的亲戚去了。 临别,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只要我还活着,我就能够等下去,一定要等到结果。不过,直至记者发稿时,法院的再审判决还没有踪影,我们将予以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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