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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刘方仁儿媳终审领刑15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1:30 贵州商报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刘方仁儿媳终审领刑15年

  商报遵义电(曾行树 记者 黄祥) 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儿媳易阳受贿一案昨日终审落幕,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9月2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宣判后,易阳不服,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系从犯,且有自首立功情节”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易阳是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子刘小伟的妻子,原在贵州省工商银行工作。

  1999年初,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远准备收购贵州中天(信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但竞争较大。刘志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易阳,遂提出付好处费500万元请易阳帮忙收购。随后,易阳通过刘方仁多次向有关部门“打招呼”。

  2000年1月7日,贵阳市国资局将所持有的“中天企业”国有股中的3300万股、占以每股2.4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世纪公司,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7953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易阳与刘方仁互相勾结,利用刘方仁的职权和地位,为世纪光业公司在收购中天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志远贿赂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至于易阳在上诉理由中所提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的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易阳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刘方仁有利用刘方仁的职权谋取利益的约定。而且易阳积极促成世纪兴业公司成功收购中天公司部分国有股股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易阳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对于易阳所提的“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受贿一案的终审判决已认定刘长贵检举揭发刘方仁受贿500万元,构成重大立功;此外,中纪委亦证实刘长贵于2002年9月“检举刘方仁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儿媳易阳经商谋利的问题”。从已查明的这些事实,证明在易阳交待犯罪事实前,其与刘方仁涉嫌利用刘方仁的职务便利受贿的线索已被掌握,故易阳如实供述只是坦白,认罪态度好,但不构成自首立功。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的危害程度,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度合法。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时,易阳神情呆滞,眼睛直盯着前方,执勤的法警连叫两声,她才回过神来,在场的人们注意到,易阳眼中噙满泪水,脸上挂着泪。宣判结束后,易阳一言不发回了看守所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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