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改进金融生态(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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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1:05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
四、金融生态的微观经济分析 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借款人角度看,法律上如果存在漏洞,借款人可通过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拉好关系,或者利用银行在信息上的不
商业银行的预期也会发生变化。《贷款通则》过去一直强调在贷款时,要区分信用贷款和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贷款)。其中要求贷款多应有担保,其中也包括托收承付和贸易信用证下的货物质押垫款等。有担保的贷款(尤其是抵押、质押贷款)一般是有保障的,但是如果这些抵押、质押贷款在清偿中的优先级被降低,就会给银行经营者思想上造成很大的混乱,是不是所有贷款都相当于信用放款?在微观行为上,这会使贷款工作产生很大的混乱,所以,银行界殷切期望新的《破产法》能接近国际化。 在清算顺序上如果比较照顾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次序,显然也有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是应该由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的,要通过建立良好的退休金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和失业保障制度,落实好劳动者权益等来解决。破产法理应规范破产程序,强调公平清偿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同的问题需要依靠不同的规则制度来实现。如果发生规则的误配置,像是“给张三吃药,去治李四的病”,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我们在改革和转轨早期致力解决的财务软约束问题将继续存在。如果问题得不到根治,有可能继续制造数量很大的不良资产。 五、金融生态的宏观经济分析 首先,如果不良资产继续偏高和逐步积累,将会导致金融危机。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看,先是泰国发生了问题,表面上看是汇率和外债问题,但实际追根溯源,有很大问题是私人部门的公司治理、资产负债币种不匹配问题,其中也有不少人强调《破产法》陈旧且扭曲等金融生态问题。当前我们进行的金融企业改革是“背水一战”,今后不能再出现超出市场经济正常标准的大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如果我们在金融生态方面改得不好,不良资产比例就会高一些,比例过高仍旧有可能造成金融危机。 当然,为了防范金融危机,我们也可以通过加大日常手段来消化不良资产,日常消化手段的方式就是扩大利差、加大拨备。对于利差水平,我们不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而要与那些和我国金融生态等条件类似的国家,例如发展中大国和转轨经济相比。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利差水平处于明显偏低的区间。我国一年期存贷款的净利差是3.33%,转型国家一般介于3.60%-8.50%,拉美国家介于3.82%-45.11%,主要工业国介于1.78%-3.59%。严格讲,使用的概念、口径和公式还有其他类型的细分,但限于时间不在此详谈。总的来说,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现行利差可能与金融生态不相匹配,我们寄希望于改善金融生态,但也不能只作很乐观的假设。 理论上可以通过扩大利差来消化不良资产,在实际中需要区分理想《破产法》和非理想《破产法》情况下,消化不良资产所需要提高的利差水平。对此,保守的估计是需要加大利差1个百分点左右,也有人估计需加大利差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破产法》不理想,我们需要把利差扩大,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震动将是相当大的。例如,2004年10月29日,贷款利率提高0.27%就引起很大的震动。提高利差将会对企业财务成本和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目前我国企业盈利总水平特别好,一旦利差提高,因为企业平均财务杠杆率高,财务成本就会马上增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显然非常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