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改进金融生态(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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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1:05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
三、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的影响 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在某种程度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是“财务软约束”,它是否依然会继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制的转变和完善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率的。1999年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时,邀请了包括世界银行、东欧国家等非常著名的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官员,对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做过估计。私下谈时,估计中国这一批不良资产的可能回收率应该在40%-45%,当然有个先决条件,就是在立法、司法、执法上要做一些起码的改进以支持债权人的回收和重组工作。判断者看到,当时的欠款企业依然在生存、在继续正常生产和销售,但是资本低、历史包袱重、社会负担重,如果负担能够减下来,很可能还有前景。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效果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回收率不足20%。虽然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还没有结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到后来剩下的资产越来越质量差,回收率可能更低。回收率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企业所有制多元化的进展等。但是最关键还取决于金融生态中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合用的《破产法》?是否建立了资产处理方面专门的法律?例如美国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为重组信托公司(RTC)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框架;在波兰,法律为银行在企业重组和债务人谈判中赋予了准司法权,以银行为主导的“庭外调解”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此外在瑞典、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在重组和回收方面,具有显著优先的地位。是否有专业法庭?是否能够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foreclosure),以便简单快捷地实现抵押权?上述这些问题是作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回收率的先决条件。为此,在1999年成立4家资产管理公司时出版的《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一书中,在强调改进银行内控的同时,重点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法律上一定要明确债权债务问题,包括《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并提出其中最需要改进的是《破产法》,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破产舞弊造成的坏帐比例非常大,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假破产,或者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或者遇到行政方面的障碍。当然,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回收率低,有其自身内部激励、机关化、工作不利等问题,但是不能低估法律框架的缺陷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率的影响。由此对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不仅是原有的1万亿不良资产,在此次中、建两家银行财务重组中按照估计的市场价值又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近3000亿不良资产目前在作批发,在未来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改革中,都还将有这一类的问题。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和好的司法和执法,和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付出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某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地方政府的。目前从实际回收效果来说是不错的,回收率达到30%左右,比预想高。原因可能在于地方政府发挥了积极性,很多银行难以办到的事地方政府可以办到,地方政府加大了司法、执法和重组力度,又对劳动债务(诸如退休职工、下岗、医疗等)做些安排。但是,对于这种做法,实际上也不是不存在争议。打包的做法实际反映出两方面的疑问:第一,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是脆弱的,对于借钱不还的企业没有“杀手锏”;第二,行政力量还是大于市场力量。在一般的债务诉讼中,曾经有个顺口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银行是“打赢官司赔了钱”。有的银行抱怨说,对于破产起诉更是如此,干脆官司也打不赢。因此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很少运用破产起诉作为最后的手段。由此而来可能带来一系列未知的效果:例如,会不会有更大的道德风险?企业会认为,借钱不还后,反正会被转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帮忙重组。这有可能导致在财务纪律方面的道德风险。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不还款是要承担破产风险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是无法减债的。其次,从改革的方向看,政府将逐渐减少管理企业,而是让市场更多发挥作用。如果上述做法中地方政府的重组做得很成功并加以推广,可能今后地方政府会更深介入企业管理。这个到底是不是个好的方向呢?再有,之所以委托地方政府可能是因为地方对司法、执法有影响,这种格局到底好不好呢? 第三个例子是有关司法专业性的。有一些公司刚开始出现问题,市场上开始传言以后,就能突然看到相关各个地方的法院到其他省市证券营业部、商业银行网点要求冻结账户、冻结资产的情况。如果金融机构不协助就有可能被说成妨碍执法。地方有可能倾向于保护当地债权人,导致最后的处理会变得很困难。最近,还有某地方高院到人民银行要求冻结其他省的财政账户。这方面例子很多,都使业界人士产生一个愿望,就是金融方面的一些复杂的司法问题需要有专业法庭来审理。 第四个例子是关于政策性破产的。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先支付历史包袱和职工的安置费,按照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论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抵押)也可以运用,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和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其结果是,通过政策性破产,银行获得的清偿率平均不足1.2%,比正常期望值低了数十倍,让银行十分寒心。如果让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把政策性破产的清偿顺序和条件普遍化,推广到所有企业,银行最终可能必须做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