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财经》:日益多样化的跨国垄断威胁中国(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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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7:03 《环球财经》杂志 | |||||||||
“反垄断法”应具备的要素 国内竞争国际化,产业竞争全球化使得垄断行为的实施和影响超出了国家界限,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首先需要有一部系统权威的反垄断法。虽然,中国行政垄断现象普遍
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同产业的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传统的垄断行业的企业规模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强制和保护形成的,缺乏真正的竞争力,而大量的竞争性产业则普遍存在着市场集中度过低,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 如果放任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行为,那么中国的国内企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打击,一旦某一产业的控制权掌握在跨国企业手中,将会危及到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国家战略利益。因此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中,中国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考虑到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也应该将国家战略利益和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升纳入反垄断法所参照的目标体系当中,特别是要规范跨国企业针对国内企业的大规模并购行为和利用技术垄断,滥用技术优势损害中国产业发展的问题。 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法是否应适用于所有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二是对那些涉及自然性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如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是否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三是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但是,是否在一个行业保持垄断格局是实证分析的结果。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国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例不到5%;美国则占全球份额的20%以上,但在一个局部市场却没有达到绝对控制的地位。 从全局的视角看,中国电信离垄断还很远,规模需要继续做大,以抗衡国际巨头;从局部的视角看,中国电信又是明显处于垄断地位,需要分拆。比较美国在与中国经济同等发展水平时,其电信业选择了垄断的产业模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美国电信巨头地位稳定之后,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 在WTO规则的规定下,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外电信运营商的进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促进了电信行业的内部竞争,受到直接冲击的是电信行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基于基础电信行业基础网络建设的自然垄断属性特点,以及相关政策的引导,我们必须通过实证分析,充分论证电信行业的垄断特点及对策。 中国的金融机构虽然是依照国家的银行等专门法成立的,其市场准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随着国外金融资本的进入,以及经营项目与市场的放开,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业从央行到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正遭受到IBM的“双重垄断”,即:产品垄断与服务垄断。只有区别地看待不同的产业,制定与产业特点相结合的反垄断政策,才能有效规避产业风险,提高产业的整体水平。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中国反垄断法应定位于:一定的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有效竞争。一方面,为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经济效率和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通过使市场上保持一定数目的竞争者,来保证市场结构的竞争性。 因此,中国应顺应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采取低度立法原则,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这样可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组织的合理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同时,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如跨国企业合并、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等行为。对垄断结构及垄断行为的有效论证能,应该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原理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使中国的反垄断法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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