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财经杂志:日益多样化的跨国垄断威胁中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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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7:03 《环球财经》杂志 | |||||||||
■ 李平 刘丹/文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也日益明显和多样化。中国的“反垄断法”应具备这样几个要素。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究竟怎样?一组数据或许能说明问题。
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都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图1、图2分别为中国手机行业与感光材料行业的市场份额分布。) 不能忽视的垄断 当前中国市场上企业垄断行为实施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依法拥有垄断地位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如电信、电力、铁路和邮政等部门;另一类则是在中国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对于前者的垄断行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但后者的垄断行为则并没有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以沃尔玛为例。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实施“亏损战略”,不惜亏损以图扩张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沃尔玛美国本土公司与国外公司在净销货额中的比重分别为77.38%和16.19%,但息税前净利润(EBIT)的比重分别为88.58%和11.42%,即77.38%的销货创造了88.58%的息税前净利润,显而易见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是有明显的补贴的。2003年9月,以德尔福为代表的欧美大型零部件供应商以及日韩约70%的零部件企业联合抵制向奇瑞汽车供货,这属于明显的联合抵制行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家乐福超市对供货商收取种种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费,恶意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但由于中国缺乏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和意识,政府部门对家乐福的行为一直是纵容的态度。 韩国的家乐福由于同样的行为,从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间,已经三次受到了韩国政府的罚款。其中1999年8月20日,由于家乐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并要求供应商承担不合理的进场费,韩国有关机构给予其1.13亿韩币(约8.7万美元)的罚款。同样的行为,家乐福在中国和韩国遭遇到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命运,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被滥用的支配地位 2003年12月中旬,中国的乳品生产企业都接到了一份通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由中国包装协会牵头实施,对中国乳品行业的包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要求企业如实填写调查表格,结果替企业保密,月底前必须反馈,调查的结果将报送国家四个部委。这是我国首次对乳品企业进行包装的调查。 据利乐的竞争对手反映,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选择其他包装材料,并迫使灌装机客户长期以来使用该公司的包装材料,达到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该公司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手段,包括:以停止、限制供应灌装机零部件相威胁,迫使客户不敢与其他竞争对手订购物美价廉的包装材料等。如在无菌枕包灌装机上采取分期付款,但付的不是钱,而是几年中订购额定数量的包装耗材的承诺,拴住了客户未来若干年的耗材生意。有关客户如果在此期间尝试性地使用了别人的包装耗材,就会遭到没收并拉走设备或者不提供维修配件、技术服务的暗示,迫使客户企业别无选择地使用“利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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