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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能无望特许经营外资品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1: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迪) 即日起至12月5日,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将于今年内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广泛适用于零售、文化体育、餐饮等各类服务业。与不日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对照不难发现,《暂行办法》中对外资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与内资几乎一致。但记者注意到,个人很有可能无法被获准“特许经营”外资品牌。

  暂行办法规定,作为特许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著作权、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能力;可以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并能够保证品质的物品供应系统。

  暂行办法要求,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在双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的20日前,特许人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特许所属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费收取方法,保证金返还条件等基本资料信息。

  在此之前,针对特许经营行业尚无专门的管理条理或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要求被特许人必须具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个人很有可能无法被获准特许经营外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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