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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监管一词对海尔不合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7:3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王一 发自北京

  “‘监管’这个词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可以使用,但是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夏业良对记者说。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还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具体的操作中,除国务院国资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夏业良认为,“实际上‘监管’这个词具有政府行为的色彩。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监管往往意味着直接下命令,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企业的行为不违规,就不应该进行干涉,即使企业违规,也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他指出,“对于参股企业,政府只是众多投资者中的一个,对于企业最多是建议,如果还谈监管,这种想法已经不正常。从长远来看,对于不关乎国计民生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应该退出,如果要在竞争性领域进行新的投资,也要得到纳税人的同意。”

  在海尔集团的身份问题上,没有数据表明国有资本在海尔的资本构成中占控股成分。对此,夏业良说:“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很多集体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都有一部分国有资本,如青岛海尔,在发展过程中,划转兼并了一部分国有资产,不是纯粹的集体企业,但也不能算是完全的国有企业。既然兼并了就兼并了,如果存在兼并转让价格过低或者其他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赎买的方式彻底解决,而不能把这样有注资的企业干脆算作自己的。”

  “要死的孩子别人救活了,已经是人家的了,就别舍不得。”夏业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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