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三大变化欠薪罚到你肉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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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10:45 北京日报 | |||||||||
据《南方日报》报道 12月1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 变“劳动合同关系”为“劳动关系” 一些劳务工或者是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急于找工作根本不敢要求签合同。如果一味强调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惟一要件,就偏离了《工资支付条例》最初制定的目的———
“先行垫付”解决建筑行业欠薪 建筑行业一向是欠薪的“重灾区”。因此,《工资支付条例》用了专门的三个条款来规定建筑行业欠薪,而核心就是先行垫付。 条例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重罚违法欠薪企业 “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可罚款3万至5万元。”以上这些条款,被誉为是《工资支付条例》最实质的部分———重罚欠薪企业。同时,为弥补员工在被欠薪期间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除补足低于部分之外,必须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而欠薪企业,除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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