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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疾呼中国经济增长希望在于发展循环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9:47 《经济》杂志

  文/高辉清

  不少人对循环经济的理解相当无知,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模式也值得警惕。

  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将全国各省市的发改委、经贸委及有关行业协会招进京城,就一份《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文件展开讨论。会议研究确定,到2010年,要
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第二次转变增长方式的开始。

  循环经济由国家环保局自1999年开始推动,一开始是倡导“清洁生产”。2002年国家环保局确定了辽宁省和贵阳市为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后来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也参与其中。

  循环经济的突然兴起毫不奇怪,中国近几年来深感能源紧张的压力,中央为此提出转化经济增长模式,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的确,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是危机四伏。但现在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已经真正搞清循环经济的本质?事实上,中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在起步阶段,就已开始露出走入歧途的迹象。比如说,一些地方把循环经济发展当作一个项目来抓。个别部门把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混为一谈。

  尽管循环经济的概念温度在不断上升,但是对路径问题还相当模糊,以至于一群“技术主义”者到处喧嚣,而他们是特别值得警惕的。

  “技术主义”者认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在于提高技术。其中,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等。只要这些技术发展了或提高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就可以得到贯彻落实了。

  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很难行得通的。对具有许多现实条件约束的中国而言,循环经济首要的应该是体制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市场制度不仅要是完善的,还要进行不断创新。如果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的过度干预,无法扩大市场化资源配置的范围和领域,循环经济根本就无法有效运行;其次,根据循环经济的特点,需要重新构建社会价格形成机制,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和迅速地进行产业转型。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更多看到的是政府主导的身影。而作为市场的主体,数量庞大的各类企业似乎置身事外。

  比如循环经济的试点需要政府来批准,至今为止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国家生态工业园区试点还只有11家。对这些试点的管理上,国家环保总局“将通过建立循环经济建设的年报和考评制度,对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地方环保部门要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试点单位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同时,还要求“尚未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试点建设工作的地区,当地环保部门要首先积极行动起来,引导和督促当地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践,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一些地方进行生态工业园试点,试图在工业园内形成一个合理的生态产业链,但是这种不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而靠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或者行政拉郎配而形成的产业链,只是形似而实不至,并不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事实将证明以失败而告终。

  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循环经济当成了“政绩工程”。四川省绵阳市甚至早在2000年就将构造循环型经济写入该市“21世纪议程”。还有一些地方甚至打着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旗号,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

  循环经济是一种更高级的市场经济,只可能在全国统一的市场上得以实现,而不可能在某个区域性市场单独出现。一些地方却像抓一个项目或者一项工程一样,打算在政府的主导下把它创造出来,充分暴露了他们对循环经济的无知。

  发展循环经济本来是全社会的事情,为什么现在却似乎变成了只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政府部门的事?现代公共管理学理论认为,如果同一部门(或同几个部门)既负责政策的制订和又负责具体的实施,那么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事情发展的最后结果必然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得这个部门(或这几个部门)的权力和位势最大化,而不是整体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提醒人们注意,有些政府部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所设计的航道,是为了让更多的权力和更大的位势能够很方便地驶向自己的家门口。

  实际上,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能发挥的领域应该是十分有限的,但是却至为关键。

  首先就是要对付那些时刻守护着地方利益的地方政府。前几年,中央严令要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的“十五小”企业,但在许多地方都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在这些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往往很大,地方政府通常会把保障和鼓励更多的企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有意识地忽视对环境的保护。未来,国家一旦颁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必然比关闭“十五小”的更为苛刻,届时地方政府的阻力也将会更大。

  其次就是立法问题。从国际上看,西方国家对循环经济的推动很大一部分就是体现在立法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制度创新和弥补市场的缺陷,是各国政府最常采用的方法。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做保障,企业家们绝对不会心甘情愿地为治理污染而购买价格昂贵的设施,为回收废旧产品而支付巨大成本,循环经济将无从谈起。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循环经济

  关于循环经济一个最为普遍的定义是:“所谓循环经济(recycle economy),即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其中,废物处理的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也被称为是循环经济的基本行为原则。

  循环经济也称为资源闭环利用型经济,是一个资源→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的清洁闭环流动模式,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模式。

  早在上世纪的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了一个“宇宙飞船理论”。他把地球比着一只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旅途遥远,但可供的资源有限,所以需要合理开发资源,以免过早走向毁灭。这一理论是在人类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从1930年到1960年代末,世界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八大污染事件,其中多数发生在1950—1960年),因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被视为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和早期理论的代表。

  1972年,联合国和罗马俱乐部分别发表了两份重要的报告,即《人类环境宣言》和《增长的极限》。德国于1991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又出台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受其影响,欧盟和北美随后也相继制订了鼓励旧产品、废弃物回收的有关法律。日本则在2001年4月开始实施《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食品再利用法》等一系列法律。

  这些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西方已经步入了快速道。

  (详情请见《经济》杂志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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