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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被抢 官司一审胜诉二审彻底改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4:4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王开峰

  青岛市中院一起改判引发争议

  2004年的国庆长假,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刘家下河村的支部书记刘维俊过得相当郁闷。

  9月29日,刘维俊接到村法律顾问的电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撤销了李沧区法院做出的“被抢土地在30日内归还村集体”的一审判决———那块被村民以“口粮田”名义抢占的土地,在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后,仍旧被村民圈占。

  一审基本胜诉

  案由追溯到两年前。2001年底,被告刘维峰未经任何单位同意,擅自圈占刘家下河村集体土地11.5亩进行工程建设。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制止未果,刘维峰后来干脆沿抢占土地四周垒起了2米多高的砖混墙。

  2003年9月1日,刘家下河村委会将刘维峰起诉到李沧区法院。求被告刘维峰退出所占用土地并恢复原状,赔偿村集体经济损失11.5万元,诉讼费由刘维峰承担。

  被告刘维峰辩称,本案讼争土地系刘家下河村委会分给其全家的口粮田,其对该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该案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沧区法院开庭质证并采信以下证据:被告刘维峰系李沧区刘家下河村村民。原告于1982年开始向村民分口粮地,后陆续进行调整,至2002年原告已将村民的口粮地陆续全部收回,由原告向村民发放粮、米、油予以补助。

  讼争土地面积约5600平方米(长约80米×宽约70米)位于刘家下河该地块虽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但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为证,鉴于历史和现实情况,原告对其区域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对被告“该案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李沧区法院不予采信。理由是原告以被告擅自圈占其区域内的土地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系平等主权间的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004年5月19日,李沧区法院作出(2003)李民初字第3171号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退出其所占用的刘家下河村560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原告负担3760元,被告负担50元。

  “尽管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了一条,但我们仍旧相当满意。”谈及一审判决,刘维俊认为毕竟是村里的村民,只要认识到自己错了,把圈占的土地退还回村里,其他的事情都好说。

  二审彻底改判

  接到判决后,刘维峰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一审原告方认为事实清楚,所以只是在7月16日例行公事地向青岛市中院递交了一份“答辩状?。

  令刘家下河村委成员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安静的等待中迎来的竟然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彻底改判”。

  青岛中院认定:二审查证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圈占集体用地,但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发放粮米油等予以补助,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无据证明上诉人所占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故被上诉人主张村所有口粮地已被收回,要求上诉人退出所占土地证据不足。

  9月29日,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2004)青民一终字第1821号】如下:

  一、撤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3)李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刘家下河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620元,由被上诉人刘家下河村村委会承担。

  无奈的期盼

  “我们认为青岛中院的判决是颠倒黑白。”尽管判决已经下达近两个月,刘维俊仍显得义愤填膺:村民抢占村集体土地的事实如此清楚,法院为什么还让我们提供“莫须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刘维俊认为,负责该案的审理者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李沧区政府从来就没有给区内各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各村都以办事处提供的村域确界红线图为准,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退一万步讲,村集体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被告刘维峰就有吗?!

  “法院的判决确实有问题。因为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发放粮米油,到村里一查便知;讼争土地所有权问题,仅从逻辑上就站不住脚,何况国家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后,代理该案上诉的律师指出青岛中院的两处明显误判:一、刘维峰及其亲属共11口人均在村集体发放粮米油、交纳养老保险的补助之列,有村会计、出纳的物品发放印章为证。二、整个诉讼过程中,刘维峰一直主张讼争土地是村集体分给他们一家的口粮田,这已经明确了讼争土地属于村集体,甚至简单到可以不考虑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对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本来就属于村集体的土地,青岛一法律专家认为,由于该判决属终审,申诉面临的首先是立案难。应该说只要立上案,改判的可能性就相当大,毕竟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

  对是否有其他渠道解决的问题,该专家建议“三箭齐发”:首先是法院申诉;二是向主管部门写举报材料;三是通过青岛市检察院抗诉或发挥青岛市人大的监督职能,使青岛市中院重新提审此案。

  “无论哪种渠道解决,漫长的等待是免不了的。”刘维俊的语气中充满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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