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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核准权限扩大且更规范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7:00 中国经济时报

  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近日,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答:《核准办法》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体现了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问:《核准办法》适用于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并购、增资等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执行?增资是指增资后的总投资,还是指增资额?

  答:《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问: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

  答: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问:《核准办法》在地方审批权限方面还有哪些改变?地方是否还可以审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答: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

  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是扩大了,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了。

  今后,对于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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