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最高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变价首选拍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7: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崔丽)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院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强调的。该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黄松有说,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执行财产进行变现处理,至关重要。

  “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黄松有说。

  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司法解释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该司法解释还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

  黄松有说,保留价的确定,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有效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针对拍卖实践中流拍时有发生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拍卖不超过三次,而不是无限次拍下去直到成交为止。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直接影响到该评估或拍卖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委托评估或者拍卖机构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以体现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在拍卖前,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可以为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评估结论往往不一致,有些评估结果甚至与标的物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当事人权利救济,不服评估报告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欧洲冠军联赛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雀巢奶粉被诉造假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