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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查封财产应首选拍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8:11 北京青年报

  程婕

  制约法官行为 最高法出台民事执行中拍卖的司法解释

  本报讯 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杜绝执行腐败?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提供可行的操作规范。此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这个司法解释公布的目的就是用来制约法官的行为,制约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减少在拍卖环节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查封财产变价时优先拍卖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只有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才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据介绍,之所以要确定拍卖优先原则,是因为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杜绝暗箱操作,最大程度获得变现资金,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种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前几年,一些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或拍卖机构的做法,使得部分评估、拍卖机构想方设法地拉拢、腐蚀法院干部。为了防止出现腐败现象,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第1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审查确定;第2种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3种则是在当事人双方都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公开招标有利于找到那些资质高、信誉好、收费低、服务好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

  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在第1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则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流拍可申请以物抵债

  司法解释还对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作了明确的规定。每次拍卖如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而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这既可使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

  佣金比例有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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