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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 竞争力与劳工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 16:35 经济观察报

  作者:马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了。尽管利大弊大之类的争论至今还在继续,但国际贸易环境变得对我们更为有利却是不争的事实。三年中,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2.6万亿美元,其中出口1.4万亿美元,连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今年1-9月份高达35%以上。吸收外商投资也连续三年超过500亿美元,外资存量超过55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跨国投资最重要的东
道国之一。这在世界经济相对低迷、国际贸易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不能不说是个不大不小的奇迹。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的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释放。

  在世贸组织中,我国作为一个新成员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思维惯性、体制局限、部门利益以及对多边贸易谈判缺乏经验等各方面原因,我们在某些方面采取的立场和方式也颇有可商榷的地方,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劳工标准”的谈判问题。

  在我国还未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已经被提了出来。在失败了的1997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我国作为观察员参加时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同意把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贸易谈判议题。成为正式成员后,我们的立场更为坚决:谈都不要谈。理由其实也很简单,担心劳工标准成为发达国家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新型“壁垒”。或者说,我们自己也清楚,国内众多企业在劳工标准方面的表现实在太差,即使在谈判中把标准再降低一些,恐怕很多国内企业也通不过。如此一来,我国每年涉及的上千亿美元的出口怎么办?国内市场多数产品早已供大于求,这样我国经济增长也会大受影响。从表面看来,这种担心似乎有理。

  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已形成共识,按照有关国际贸易理论,我国最突出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资源丰富,即所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素质高且廉价,刚好可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年我国的发展道路也完全验证了这一点。直到今天,我国年度出口已经超过了5000亿美元,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也成长起来,产业结构与十几二十年前相比有了实质性提升,但不可否认,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是我国出口的最重要部分,即使是在统计中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国内生产的环节很多也是劳动密集部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当长时期内,我们都不可能放弃甚至不能忽视更不能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那既是我们的比较优势所在,又是解决国内就业所必需。从这个角度来说,假如制定了高水平的劳工标准,并且切实加以实行,岂不削弱了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假如因此导致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岂不减少了国内产品出口,使劳动者丧失很多工作机会?

  所谓真理前进一步就成了谬误,无论有多少看似有理的理由,我们在把劳工标准有意无意加以忽略甚至加以防范的时候,却忘了最根本的: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8%的GDP增长率?是为了完成每年5000亿美元的出口任务?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率?是为了让劳动者有一份不能体现自身劳动价值、不能保证个人健康和尊严的工作?!

  全国人大制定的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已经明确写着:“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四十八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条);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五十二条)……”那么,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与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会构成对我国企业和我国产品的歧视吗?会成为对于我国产品的“劳动壁垒”吗?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劳工标准″至今为止还没有列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所以我们还不能确切地知道它包含的内容,更不可能推测它的具体规定,但我们却可以通过近年开始的“社会责任认证”SA8000的有关标准来看一看。

  “社会责任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市场上新兴起来的一种标准体系。与ISO9000等技术或质量标准体系不同,“社会责任标准”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标准”,不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它所关注的是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的作为。如SA8000标准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资、管理体系等9个部分。仅就有关内容来看,这与我们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和我们一直所倡导的“人民国家”、“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异。我们并不要求我国企业都参与SA8000认证,可其中的一些标准,即使根据我国法律,也是企业应该而且是必须达到的。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SA8000这样的“社会责任标准”就是世贸组织谈判中的“劳工标准”,但就是这样的标准,又有什么不能谈的?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歧视、工资等等,我们的法律法规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已经不是能不能说,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即使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这样的标准,不也是我们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吗?如最近全国总工会还明确要求沃尔玛、麦当劳等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目前出现的“劳工荒”,直接原因是待遇低,而全国各地长期存在的拖欠员工工资问题,重要原因不也是因为劳工没有集体谈判权吗?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政府部门又不管、管不了或者是管不过来的时候,他们自己却完全无能为力,只能采取跳楼自杀之类的极端手段,而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力量在跟资方的博弈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我们到底为什么不愿意、不允许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商谈此类问题?何况,对于最终的谈判结果,我们也还是有相当的发言权的。拒绝在有关贸易组织和协议中谈判“劳工标准”问题,不能不说是对我们国家国际形象的极大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工权益。

  假如我国的竞争优势要靠损害劳动者权益来维持,那这样的竞争力还有什么意义?即使短期内这样做了,但这种竞争力是不能够长期保持的,而这样的发展也更不是科学的、可持续的。其实,在理论和实证上都不乏证明,因为提高劳工标准,而会产生提高劳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工供给、协调劳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正面效应,从而也会在更高层次上降低劳动力成本。所以,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我们必须先从国际贸易谈判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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