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中国贸促委挤占项目资金发职工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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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6:1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8日电 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纠正并加强管理的问题。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
机关服务中心、法律事务部两个下属单位。 据审计结果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所属法律事务部2003年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认证费收入697万元直接支出;年底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1.6亿元产生的存款利息731万元及已结案仲裁收入3790万元上缴财政专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各部门必须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规定。另外,法律事务部超出合理的实际支出需要,向仲裁当事人多收取办理案件特殊报酬、差旅费、住宿费等724万元。 (二)2003年,贸促会未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2010万元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中将事业发展项目、外事服务支出项目中的1659万元分别用于职工福利1411万元、职工医疗费用248万元;所属法律事务部挤占认证支出项目经费105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557万元、公用经费493万元;作为涉外经贸仲裁办案费用项目执行单位,法律事务部以经办秘书报酬、辅助费等名义挤占项目资金803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三)机关服务中心将历年由利息等形成的杂项收入96万元从收入中转出,在暂存款科目挂账,造成收入不实。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四)法律事务部2003年底共有银行账户11个,如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配套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等,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 此外,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贸促会向财政部申请770万元周转金,用于购买展品等。目前资金已不再发挥作用,未及时清理归还。 公告称,对上述问题,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要求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利息等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同时,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财政专户管理;对有关银行账户进行撤并;清理归还展卖品周转金。 贸促会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逐项逐条狠抓落实。已上缴部分中央财政专户资金,撤销了有关账户。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和制度,进一步细化支出项目预算。其他问题也在积极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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