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官员提醒国企产权交易政策须真正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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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4: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卢晓平 北京消息日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近日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领导人对国有企业产权进场交易以及有关政策落实不力的现象,提出要把国有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为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应对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形势,一方面需要继续深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产权流转,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程序,健全监管制度。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在原有国资管理体制下,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由政府主导,买卖双方协议定价,缺乏市场机制,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很容易出现违规审批、低估贱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管。 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产权的有序流转: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作为国企改制的重要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场交易、竞价方式、转让程序、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强调进场广泛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有效挑起竞价,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定价难的问题。上述文件的发布和逐步贯彻落实,其成效已逐步显现。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04年1-9月上海、天津、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量明显增加,其中半数以上是国有产权交易,进场交易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比评估结果平均高出近10%。 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因此必须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加强监管。 据了解,从2004年9月起,国务院国资委对三家试点交易机构开始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统计工作,实现动态监测,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信息报告制度。 另据了解,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有关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资委制定的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填报,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通知表示,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了解国有资产分布与营运状况,是制定和贯彻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基本依据,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的重要基础。组织做好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切实把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当作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作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按时保质完成2004年度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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