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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盯住网上拍卖 经营者以新作旧为偷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0:37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王擎

  以新作旧是常用逃税方法

  王小姐最大的业余爱好就是上网购物。“网上商店的东西真的非常便宜。”她告诉记者。

  的确,在全国最大的拍卖网站易趣网上,一双“耐克”篮球鞋标价只要80元,一条“LEE”的牛仔裤只卖110元,而一只路易威登的手提包最便宜的标价是60元。

  像王小姐这样热心网上购物的人越来越多。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7月发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将达到58%。

  面对如此大的商机,无法不让人心动。于是,在网上开设商店的人也越来越多。据仅成立了18个月的拍卖网站淘宝网站日前透露,其在线商品数已突破300万,用户数也达到300万。

  有买家,有卖家,一个新兴市场就此形成。不仅如此,市场规模迅速膨胀的速度让人咋舌。

  据易趣网二季度业绩显示:其每个月的交易额已达到1、6亿元人民币。淘

  宝网站也宣称,其每天成交商品数量保持在900多万的量级。

  网上交易市场的形成,与网上商品价格低廉有很大的关系。那么网上商品的价格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优势?一方面,不少网上商家没有固定店铺,只需一个仓库或在家里堆放货,而且在网上卖东西的成本就是交点手续费,一般只要十几元,连宣传费用也省掉了。成本低了,定价上确实有较大的空间。另外,还有一个业内不愿公开的秘密:网上交易大多数不交税。因此,在商品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成为网上拍卖商店价格竞争和赚取赢利的法宝。

  的确,在我国相关的增值税法规中曾指出,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旧货免税。这也成了许多网上拍卖店主们不缴税的藉口。

  但事实上,只要打开拍卖网站就可以发现,大多的网上拍卖商店销售的都是新货,还有一部分从事的是买旧货卖旧货的交易,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也在拍卖网站上以个人名义注册,打着C to C(个人对个人)的旗号,其实进行的是B to C的交易。我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新作旧,成了现在网上拍卖商店最惯用的逃税手段。”一位税务专家明确告诉记者。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我国网上交易的漏税额可能达到6400万元。

  网上交易应受法规约束

  有观点认为,美国在8年前通过了一项法案,对电子商务免税。在国内,由于还没有完全掌握网上交易的税收管理手段,因此也还不会对网上交易所得的收入进行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李雪若显然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电子商务并未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尽管电子商务引发了一些包括税收在内的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非对立而是其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对现行的法规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适用于电子商务,仍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税问题的法律依据。

  税收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公平、公正。网上拍卖,与传统的拍卖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但就内容而言是一样的。网下交易要缴税,而网上交易事实上没有缴税,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不公平。

  而且有关美国电子商务不收税的认识也是片面不准确的。美国政府发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只是对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公众那里收的接入费不收税,并不是说对交易不收税。现实是,因为美国法律关于远程销售的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一些人钻了税收的空子。但美国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正准备通过立法,要求交易商扣税。

  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无论是一些拍卖网站的经营者,还是一些网上商店的经营者们都以“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确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所以在网上开店不需缴税”为由,事实上在逃税。

  有专家提醒,其实我国的各有关部门关于拍卖、典当、出售旧货的法规,同样适用于网上的此类交易。只不过,需要有关部门再次明确:网上的营销方式必须要受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的约束。

  经营者担负什么责任

  记者注意到,一些拍卖网站的服务条款上都简单标明了用户的责任。易趣网的服务条款上有这样的内容: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在淘宝网的服务条款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仅仅罗列着一些合同文本式的条款,拍卖网站经营者是否就可以对网上用户的逃税行为免责呢?

  在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既然在“黄色”收入中获利的有关经营单位都要追究其责任,那么,从网上拍卖商店逃税的“黑色”收入中得到好处的拍卖网站,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我国的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法规规定,凡开办属于特种行业的旧货寄卖商店、典当行、拍卖行,其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查验、登记寄拍者的身份和寄卖物品的来源,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对照上述规定,拍卖网站的经营者应负鉴别拍卖货物新旧之分并拒绝为以新作旧的交易行为提供服务的的法律责任。

  专家呼吁,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针对网上“拍卖”活动的偷逃税问题,应重申相关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拍卖网站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连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拍卖网站经营者提供网上拍卖交易的明细并协助税务部门的稽查,切实加强对拍卖网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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