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处长私分卅万 保证金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20: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深圳讯 昨天,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贪污案,深圳市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王建新,在担任市委组织部干部评荐中心培训部副部长、部长,兼任中美企业家交流协会秘书长期间,伙同协会会计柯敬红、出纳肖伟宏(在逃),将协会组织出国考察脱团不归团员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私分,达人民币30万元之多。法院将择期对此案宣判。 检察机关认为王建新和柯敬红构成共同贪污罪。
尽管两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无异议,但王建新在庭上经常向公诉人员和法官就自己行为的性质提出“磋商”、对包括被指控的罪名和金额,他也“希望能磋商和商量一下”,当幽默的法官问他认为自己犯了什么罪时,他像一个犯了错的小学生一样不知所措,只强调自己以为只是违纪,不是违法,或者是“私分他人财产罪”。在最后陈述时,王为让法官对自己“从轻发落”,更抖出自己的博士、美国访问学者和高级工程师的闪光身份。 据两被告交代,中美企业家交流协会内部非常混乱,固定员工只有他们三人,其他职员都是兼职,而员工却每人每月要完成“拉4个客户出国”的任务,此案还牵出一宗受贿案。(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