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重任在肩 金融领域成反洗钱第一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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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7:20 光明日报 | |||||||||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 5%。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到20亿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1000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到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因此,金融业可谓重任在肩。
由于洗钱在各国存在程度的不同及表现形式上的差异,各国对洗钱的认识和理解也有所不同。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我国在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将“洗钱”界定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损害社会公平原则,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并且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无规律可循,其流动可能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在特定条件下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 所谓“反洗钱”,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金融领域之所以成为反洗钱的“第一线”,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首选通道。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跨国银行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洗钱者造成可乘之机。2,金融机构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有能力识别客户和保存记录,披露可疑交易,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洗钱。3,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不稳定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甚至社会危机,而大量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不论对于自身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金融业反洗钱当前要做好相关几个方面的工作: 法律制度方面。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3年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反洗钱“一规两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另外,反洗钱“一规两法”适用范围不一,没有涵盖整个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包括保险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却只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邮政储汇机构。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全局性的反洗钱制度统筹安排,金融机构反洗钱造成银行业包打天下的局面。因此,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建设应该继续完善。 基础工作方面。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基础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竞争无序,个别金融机构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范围吸收存款,公款私存,违规将来路不明的资金转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随意放宽账户设立条件和金融交易审查标准,搞违规竞争,不执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领导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不高;三是我国对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和培训尚处于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经验的反洗钱专业人士,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四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刻不容缓。 国际合作方面。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的国际合作,先后与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内的多个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代表团进行了磋商,签署了涉及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国际条约。在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地区反洗钱小组(APG)等国际组织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资金的30余批账户进行了调查。但我国目前仍不是FATF和APG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在具体工作方面没有多少实际的合作。因此,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是短期内提高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另外,还要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激励机制方面。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就会影响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负担和成本,增强其积极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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