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科院调查:国企改制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0:42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王军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股权结构不合理 成本过高 行为随意性大 借机逃废债务 编者按: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这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20年间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成效显著,但如何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建立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仍然是当前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最近,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景文在对辽宁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为公司后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现状出发,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有的放矢地统筹解决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张景文指出,当前改制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公司面较大,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公司后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还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四中全会《决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人员,基本上甚至全部由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原班人马担任,形成“翻牌新三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公司、“新老三会”职责不清、关系不顺、仍然沿用原来国有企业的老办法运作、公司治理效率低下问题。致使公司未能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总体上看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的变化大于实质上的变化,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许多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没有分设,监事会监督职能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发挥作用,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成了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一道“瓶颈”。 其二,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一股独大”是许多改制后的公司共同存在的问题,许多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为国有独资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全部为国有法人股。虽然一些公司亦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但股东现有的全部资产或是均为国家所有,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或是国有股股东出资和控股比例极大,而其他股东出资和控股比例极小。因此,在许多公司股本产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后的公司融资渠道较少,发展资金严重短缺,流动资金枯竭,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本息,公司发展无后劲,公司计划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都因缺乏必要的资金而无法进行。此外,由于国有股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公司的出资和控股比例过低,在公司内部根本无法对控股的国有股股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导致公司的一些非国有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国有大股东的侵害。 其三,企业改制公司成本过高。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公司前为人员较多、包袱较重、资产状况差、历史欠账多的老企业。目前,限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国家采取的一些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如兼并、破产、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债转股、技改贴息等,真正落实到具体实施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有待时日。而捉襟见肘的地方吃饭财政,也使地方政府只能对国有企业改制公司遇到的诸多困难爱莫能助。因此,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公司主要是依靠土地变现资金来安置职工,还缺乏其它渠道的资金。一些资债相当、资不抵债的企业自身根本无力解决改制费用,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改制公司进程。特别是一些公司的土地变现资金在用于买断、并轨、安置职工等后,己所剩无几,公司已处于资金严重匮乏的困境,根本无法与其他新兴的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 其四,企业改制公司行为不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不依法进行,不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进行操作,企业改制公司行为随意性极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公司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国有企业凭借一纸行政批文就敢一卖了之;有的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评估完全是经营者说了算;有的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的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的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的企业职工已经“买断工龄”了,却又“买而不断”;有的企业迫于压力,甚至采取半卖半送,直至“零”价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大部甚至全部优良资产出售给根本不具备购买能力的个人。这样的改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企业的债权人以及企业自身的利益,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流失,影响了改革效果,加剧了改革风险。 其五,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公司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借改制之机,钻法律的空子,不讲诚信,想方设法逃避或悬空企业债务,坑骗企业的债权人,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张景文认为,首先应该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检查、监督改制后的公司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其次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三要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