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低保标准比物价涨得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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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9:36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 记者 于智博) 11月15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低保处获悉,辽宁省14个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已经完成,全省低保平均标准上涨7.08%,涨幅高于物价上涨水平。 据了解,辽宁省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以来,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9月28日,省政府决定,全省14个市,除大连市因年初已将全市低
具体为:沈阳市由原来的205元提高到220元,上涨15元;大连年初已经调整完,为240元;鞍山由原来的195元提高到205元;本溪由原来的156元提高到172元;丹东由原来的156元提高到176元;锦州由原来的170元提高到180元;阜新由原来的156元提高到170元;辽阳由原来的182元提高到190元;铁岭由原来的156元提高到170元;盘锦由原来的205元提高到215元;葫芦岛由原来的156元提高到170元。 五类情况不享受低保 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和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4、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5、经市政府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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