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阴影重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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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8:35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文/林少勇 尽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但与中小企业发展中旺盛的资金需求相比,这些
现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为不动产担保融资。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因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而不动产就最适合作为抵押或担保物,理由是借款人无法转移财产实物,退一步说,不动产通常的增值属性还能保证还贷人的偿还能力;而动产则容易为贷款人转移,这增加了银行的风险。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动产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融资方式,一般来说,动产融资就是指贷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各种资金支持的行为。 政策上的掣肘 作为融资链上重要的一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应该有所突破,但现实却是阴影重重。有专家认为,“国内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不仅缺乏多样化的产品,更重要的是,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与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不配套。大多数银行至今还将传统的大企业服务模式直接套用在中小企业身上,这样势必产生服务的脱节。”在融资体制上,银行为了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往往需要对其在担保的财产上的权益在登记机构备案,以便确立放款人在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使潜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担保物上的权益,预先避免可能产生的权益冲突。但是,作为登记备案的机构—工商局却只对不动产和小部分的生产设备等物品进行登记,其它的如仓单、应收货款等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因为无法完成必须的登记手续,导致很多融资计划不了了之。 我国基层银行所获授权也很有限,办事程序繁杂。中小企业贷款的数目虽然不大,但银行贷款程序与大企业贷款的办事程序却一样复杂繁琐,少则一、二周,多则数月。即使钱贷到手,商机可能早已错过。所以造成部分企业一旦收到贷款,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续借手续,因为对他们来说,这还可省去又一番动产的评估、公证、登记等等贷款的全套繁杂的手续及高昂的费用。 在法律上,相关动产担保的法律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企业和银行都感到无法可依,今年8月份人民银行开展的“信贷人权利保护”调研活动就显示,大部分银行不愿意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即便银行愿意,也常常因为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登记系统的缺失而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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