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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布 瞒报工资可处3倍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3:4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11月14日电 (记者刘羊旸)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将受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瞒报工资总额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要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列全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相关评论:

    期待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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