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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薪可加倍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0:09 南方都市报

  追讨欠薪可加倍索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月起实施,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解读

  违法延长工时 按人数处罚款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瞒报职工人数 最高罚款三倍

  《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孕七月上夜班 用人单位受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阻挠劳动监察 最高罚款两万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观点

  劳动关系已处于失衡状态

  昨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不仅弥补了现行《劳动法》的不足,同时对纠正和平抑我国目前失衡的劳动关系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纠正强资本轻劳动的格局

  这位国内权威的劳动保障学者告诉记者,《条例》适应了我国在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劳动就业管理的需求,是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规定的细化和现行法制不足的弥补。《条例》为我国劳动监察领域提供了一部可操作的法规,是劳动就业管理领域法律手段的强化和具体化。

  《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劳动就业领域存在着有法不依,劳动关系已经处于失衡状态,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纠正和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则这种失衡必然会走向极端,劳资之间的矛盾和对抗将由潜在的状态日益显性化,甚至完全可能演变为劳动者与社会和政府的对抗。

  劳动部门维权责无旁贷

  从《条例》的具体内容来讲,郑功成教授认为新意颇多。

  第一,将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职介和培训等中介机构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使劳动保障监察的关注面更加全面。 

  第二,《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的职责与行政权力。过去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监察方面,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一方面存在着不尽职守责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条例》还规定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这是对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制与执法机制的完善。 

  第三,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方面有了明确的规范,有利于劳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监察职务时的相应义务,如对举报人保密,以前是没有的。

  郑功成教授说,总体而言,《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重大责任,并赋予了相应的权力,包括对用人单位的检查权力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处罚措施和标准,也使违法、违规者明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因此,《条例》颁布与实施的本身,是我国劳动就业法制的完善与进步,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如果这一《条例》能够真正得到全面实施,可以期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政府的规范且强势的介入而能够得到保障,已经失衡的劳动关系亦将会逐步平衡,而这无疑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新京报记者 郭晓军

  -声音

  有法可依,高兴 违法必究,重要

  昨日,新华社受权公布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后,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

  广东省劳动和保障厅有关人士:目前关于工资追讨、社保基金管理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广东都有具体执行,不过主要是在行政上进行约束,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从立法上有更明确的处罚措施,表现了国家在这几方面工作上增加力度和强化措施,下一步,广东将按照国务院和劳动部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市民王先生:非常好,这是政府切实为广大职工群众着想的体现。关键是规定的落实,希望不要流于形式。只有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市民李先生:有法可依了,高兴!有法必依,观望中!执法必严,希望如此!违法必究,这点最重要,也最难!

  网友甲:《条例》公布是好事,关键是要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落实起来难度并不小,目前劳动监察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如果要增加执法人员,还得解决诸如编制、工资和经费,这些都不是基层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关键还需要各级政府重视、支持劳动监察工作。

  网友乙:《条例》好!真正落实和执行《条例》更好。工人(包括民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靠工资养家活口。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老板欠打工人的工资变成了正常现象。也不知是什么原因,工人阶级(包括民工)的血汗钱拿起来越来越不顺当。现在《条例》公布了,要靠各级地方政府以“令行禁止”的思想来落实、执行。

  本报记者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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