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 瞒报工资总额可罚三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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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7:34 新京报 | |||||||||
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综合新华社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条例亮点 亮点1 女职工怀孕7月禁上夜班 否则将对单位处每人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亮点2 瞒报工资总额可处3倍罚款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责任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亮点3 延长劳动时间要限期改正 并按每人100元至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话 条例有利于社会稳定 相关官员表示,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答: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完善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制度 问: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专家解读 条例可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 昨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不仅弥补了现行《劳动法》的不足,同时对纠正和平抑我国目前失衡的劳动关系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郑功成告诉记者,条例为我国劳动监察领域提供了一部可操作的法规,它为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力,维护劳动者人事法权益和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形成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劳动关系已经处于失衡状态。此外,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很原则,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制规范亦存在严重不足和缺失,也妨碍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郑功成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紧迫性。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纠正和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则这种失衡必然会走向极端。 郑功成说,总体而言,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劳动就业法制的完善与进步,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本报记者郭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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