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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付薪须加付赔偿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6:58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欠薪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付清令后仍不支付的,可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此外,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也将
被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关于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逾期不付薪须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对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可罚款3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两年内未发现不再查

  《条例》还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女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

  为有效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详见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新闻附件

  8种针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违规行为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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