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黑名单前车可鉴 银行业协会慎发失信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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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9:5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陈琰 昨天,北京银行业协会以传真的形式向北京少数几家媒体发布了2004年北京银行业涉及车贷和房贷的信用信息资料。 有鉴于不久前建行公开不良贷款“黑名单”的做法遭到媒体质疑其侵犯相关贷款人的
“信用信息”内部共享 银行业协会此次发布的“信用信息”显示,住房和汽车的不良贷款率出现节节攀升的趋势。2004年,北京银行业发生的住房类不良个贷3024笔,汽车消费类不良贷款3701笔。其中,风险类贷款2277笔,关注类贷款747笔,欠款人年龄多在20岁到30岁之间。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分析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国内汽车价格大幅下降和去年一些银行机构推出了“零首付”消费类贷款。这一局面将随着新的汽车和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得以改善。 银行业协会昨天在向媒体公布“信用信息”时特地配发了一份相关问题的声明,称银行业协会建立的系统正式名称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并非“黑名单”。因为“信用信息”所记录的不仅包括还款可能性极低的“风险类客户”,还有存在一定还款可能的“关注类客户”,“关注类客户”只表明一种潜在的风险。该系统此次记录的全部内容包括“相关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但这些信息将只在银行内部共享。 是否侵犯隐私存争议 银行业协会此番公布“信用信息”时的谨慎态度与去年首度公布时的高调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不久前建行公开刊登欠款人名单引来争议。 即便如此,对于银行业协会此次公布的信用信息,仍有业内人士表示质疑。他们认为,银行内部共享借款人信息实质破坏了一部分无恶意欠款人在银行机构的信誉,影响其今后正常的借贷行为。特别是,银行业协会此次表态称,系统若记录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借款申请资料,这一不良记录将不会删除。这其实等于变相剥夺了部分借款人“改邪归正”的权利,有失公平。 对此,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银行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有其选择客户的自由。信用信息的共享惟一目的就是为银行提供风险警示信息,这对客户的合法权益将不构成危害,而且能使银行集中精力为信誉好的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该协会还就上述信息使用一事出台明确规范,要求成员银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信息的具体内容。 去年开始,北京银行业协会建成国内首个银行间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9月份,该协会首次对外公布了2003年银行业“信用信息”,并将借款人信息在银行内部进行共享。此举当时曾备受业界推崇。 争议遭遇法律空白 北京银行业协会在机构内部共享借款人信息的做法是否侵犯到个人隐私?曾参与银行业协会讨论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文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尚是空白。以美国为例,他介绍了发达国家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有关情况。美国曾相继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美国的《隐私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该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将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陈文表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向社会公布欠款者名单是不妥的。但对相关信息在银行内部共享,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因此在法律界还是存在争议的问题,目前很难定论。 《京华时报》(2004年11月12日第B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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