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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强调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23: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一日电(记者赵胜玉)国土资源部在今天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强调,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各地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这就带来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不仅不好操作,而且容易使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一般来讲,地块的变化很大,今天种稻,可能明天就改成园地,因此很难确定年产值。

  《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三十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所倾斜,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地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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