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部分恢复 严防大马路大广场泛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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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7:30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董伟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 已暂停半年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即将得到部分恢复。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纳后,才可下达批复文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过去的分批次用地审批,主要看是不是符合规划,有没有计划指标。但一些城市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并没有按照规划的用途去供地。由此,一些城市出现了大马路、大广场,土地浪费严重。有的建设项目可能违反我国产业政策。 为防止拆分报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意见》强调,要依法对违法用地者进行处罚,有关费用要从高从新支付和缴纳。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责任。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 为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问题,《意见》明确,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针对一些地方囤积土地的冲动,《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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