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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将统一调整为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23: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张旭东)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10日对外发布了《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这一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

  《规定》称,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据了解,现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2%;外资金融机构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款缴存比率为3%。

  规定还指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这一《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人民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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