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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判死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21:50 人民网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锋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法院介绍,今年41岁的卞中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
19993.3万元,伙同其主管领导、经费管理处副处长吴锋挪用公款10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卞中所犯贪污罪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卞中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法院鉴于被告人吴锋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其伙同卞中私自挪用公款事实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找单位领导谈话,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收取利息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中在负责办理向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院校、科研单位拨款的工作中,多次将部分因故被退回款以重新拨出为名,分别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账的手段,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侵吞。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中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993.3万元挪出,转入北京汇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东方旭阳公司账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为此,卞中收取汇人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

  此外,1995年8月,卞中伙同当时担任国家基金委综合计划局财务处会计的吴锋,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保税区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为此,卞中、吴锋收取广州银鸿公司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其中吴锋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间,广州银鸿公司将该款返还国家基金委。案发后吴锋将1万元退出。

  今年40岁的吴锋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在担任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拨款工作期间,因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卞中将国家基金委巨额资金贪污、挪用,造成国家基金委256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2003年2月,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一名出纳发现账目有疑问,当晚出纳将此情况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第二天,检察机关接到国家基金委举报后,将卞中抓获。2003年4月,吴锋主动找到单位领导谈话,并交代了与卞中共同将人民币1000万元公款存入中农信公司并获取200余万元利息的事实。

  法院介绍,案发后,卞中贪污、挪用的公款已经绝大部分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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