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问题困扰沪上企业 管理当局苦盼反垄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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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0:56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李刚 自1993年我国颁布并实施《反不当竞争法》以来,上海市工商部门共计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案件涉及金额8亿余元,案件类型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个领域。但其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不容忽视。
近日,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学军和该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黄建刚。他们着重谈了四方面的问题和倾向: 一是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某些公司对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若干条限制性条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公司对各经销商规定的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在一级经销商发展其经销客户时,也在协议中作了强制性规定。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其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对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发展造成了客观上的限制。目前在加盟连锁等领域,上述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行业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最为主要的内容,尤其是横向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危害最大。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目前对此类垄断行为执法无据可依。 三是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大型超市卖场为甚。企业在交易中利用其自身业已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提出某种要求或施加某种压力,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本身不能接受或无法接受的条件而完成双方交易,此即所谓附加不合理条件。 四是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行为表现总体包括: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而热点问题是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 他们还介绍,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一部纯粹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而实际上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合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则分别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价格歧视”、“证券业行业操纵、恶意排挤”、“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歧视待遇和其他限制投标人竞争”等垄断行为都作了相应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加入W TO后,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交易环境,依靠法律来制裁限制竞争行为,更迫切需要修改《反不当竞争法》或尽快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以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