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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房产也应缴房产税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6:1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彭科 通讯员钟婉薇)最近,广州市地税局在对某高等院校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学校将自有房产等物业以免租金的形式提供给高校的经济实体使用,却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无租使用房产也应交纳房产税,否则将作偷税处理。 据了解,近年很多高等院校为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成立了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学术交流有限公司、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教材印刷厂等。这些经济实体独立经营,并利用学校提供的、无租使用的场地和房屋对外经营及办公,但它们对所使用的房产并没有按规定申报交纳房产税。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均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其计税依据采取从值计征,即按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原值的70%依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所以这些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无租使用学校所属场地、房产时,必须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广州市地税局特别提醒,申报期限为每年的6月-9月,否则一经查实,均作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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