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卖场存在严重不正当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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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07:37 东方早报 | ||||||||
有关国际研讨会后天在沪举办 《反垄断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过量的市场准入费(进场费)、产品促销费、年终返利费 □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相关的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
□沪上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 □沪上由国家控制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 东方早报记者 吴洁瑾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表示,11年来上海共计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案件涉及金额8亿余元,类型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个领域,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上海在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大型超市卖场为甚。企业在交易中往往利用自身业已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向交易方提出某种要求或施加某种压力,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本身不能接受或无法接受的条件而完成双方交易。如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过量的市场准入费(进场费)、产品促销费、年终返利费等都是此种表现。 除附加不合理条件外,不正当竞争还表现在企业之间通过协议限制竞争(包括行业垄断协议),这是反垄断最为主要的内容,尤其是横向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危害最大。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较为典型的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相关的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如占我国彩电显像管产量95%的八大垄断性彩管厂曾联合起来停产一个月,搞限产保价。此外,还有限定产量或销量,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联合拒绝购买、拒绝销售,联合确定排他性交易事项等,意图操纵或控制市场,排挤及拒绝竞争。 另外,还有沪上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某些公司对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若干条限制性条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公司对各经销商规定的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 沪上由国家控制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热点问题是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 《反垄断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早报记者吴洁瑾11月10日,中国入世签约3周年。同日,主题为“让竞争更规范”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也将在沪举办,来自12个国家的约650名工商部门及相关行业的权威和专家将出席大会。专家认为,此次大会对修改已经实施了11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尽快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将有探索和推进作用。 与会专家将就“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竞争法与公用企业及大型连锁超市”、“竞争法与企业发展自律”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滥用”四项议题进行探讨。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已近11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入世后,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新的问题和倾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出台《反垄断法》都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