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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百强信息披露受疑 管理层坚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0:23 《财经时报》

  在百家信息榜出台近一年的实际运转中,多数中小型会计所发现,百家信息榜直接导致他们失去客户,现在很多客户都开始关注和利用信息榜,且在招标书中就明确规定,中介机构需有怎样的排名。在业内看来,虽然中注协强调排名仅代表规模,并不代表执业质量,这样的排名仍容易让客户和业界误解

  本报记者 李文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中心的有关人士近日向《财经时报》透露,“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前百家信息”待财政部通过后就可公布,时间预计还需半个月左右。

  按照每年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前百家信息的规定,中注协今年统计的“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前百家信息”已到公布期,这将是中注协第二次公布此类信息。去年,中注协首次公布百家信息榜,曾在业界引起激烈讨论。有人担心,信息榜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恶性竞争,并出现盲目合并重组潮。

  时过一年,业内人士和专家在对实际情况调研后指出,百家信息榜可能导致一些中小型事务所对进一步暴露自身弱势而有所不满,但对行业发展仍然有利。他们认为,要促使会计所做大做强,除依靠自身力量扩大业务、提高执业质量外,还应提倡在国内实行多种形式的事务所体制。

  座谈会定下基调

  《财经时报》获悉,10月19日,中注协专门邀请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官员、企业及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士进行座谈。座谈会所定的基调是: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前百家信息”不仅能扩大对行业的宣传,且能使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对注会行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中注协注册中心的人士告诉记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前百家信息是行业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一部分,是会计所规模方面的一个统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吴建友副教授认为,制订百家信息有利于扩大对中国注会业的宣传,满足国内外有关业界了解会计所的需求。

  在他们看来,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以“年业务收入”为会计所排序的基本指标。据了解,今年的百家信息排行榜将增加“增长率”这一数据。有关人士告知记者,这是因为去年是第一年制订排行榜,自然也无法统计这项数据。

  中小所难题凸现

  中注协制订百家信息榜选择的相关指标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如业务收入,细化为审计、咨询等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注册会计师数、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员工数量等。

  尽管在去年第一次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后,中注协就曾强调,百家信息榜的排列关系简单明了——只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规模,与其执业质量不直接相关。业界对于百家信息榜的争锋依然激烈,且对于今年是继续公布还是就此停止公布排行榜,亦存在不少分歧。

  多数中小型会计所认为,百家信息榜的出现,直接导致他们失去客户,现在很多客户都开始关注和利用百家信息榜,且在招标书中就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排名需要在多少名之前。

  在成都一家会计所人士看来,虽然中注协强调排名仅代表规模,并不代表执业质量,但这样的排名仍容易让客户和业界误解。

  目前,中小型会计所为能跻身信息榜,已经向中注协提出能否推出前两百名或者前三百名、前五百名的排名信息榜。

  规模扩大并非能治百病

  此外,中小型会计所绸缪的另外一条出路,是扩大业务和规模。但业界认为,让中小所在短期内通过获得更多业务来扩大规模几乎不可能,兼并、重组才是迅速扩大规模的便捷之道。

  近年来,合并重组浪潮已让一些中小所摇身变成“大所”,并争取到一些资格和大笔的业务,但其中的风险也随之成倍增加。“会计所内部打官司、互相扯皮”、“一家会计所、两套班子”的现象时有出现。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会计所的规模的确非常重要,却并非越大越好,拼凑的大所不仅不利于行业正常发展,也不利于会计所的发展。大型所虽然有小型所不具备的人力和机构资源,但承担大型企业的业务也必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利润率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能让中小所难以承受。

  在这位专家看来,小型所也有自身的优势和适合的客户。吴建友向记者指出,小型所要想在业界获得一席之地并扩大规模,还是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扩大客户群、提高执业质量和诚信度。

  提倡多种形式事务所体制

  国内会计界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多,大型所鲜有合并重组的尝试。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与目前国内的事务所体制并不适合会计所做大做强直接相关,这也是为何去年百家信息榜上稳居榜首的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关键因素。他向《财经时报》预计,今年的百家信息榜上“四大”仍将保持优势。在他看来,国内会计所合并重组没有良好的基础,做大做强也没有配套体制。

  中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目前,中国90%的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形式。

  上述两种组织形式对于责任约束弱化,且风险很大;加上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并未对会计所的股东出资资格及股权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导致会计所只能遵从《公司法》规定,造成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缺乏合适的进退机制,股权纠纷不断。

  业内人士和专家由此指出,要尽快借鉴国际惯例,允许实行国际上通行的4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都存在,以让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要求自行选择具体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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