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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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 17: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最近签署第421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新华社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共23条,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
条例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条例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以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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