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称全国2003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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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20: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杜宇)建设部4日宣布,截至2004年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天津、上海、山东、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浙江、
但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得力,偿付进度缓慢,有4个地区偿付比例甚至不到60%。 建设部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偿付比例低的地区,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偿付进度。 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逐个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 地方政府要带头偿还,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可采取不办理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偿还进展缓慢的单位。 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完善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投诉举报要专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拖欠时间长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落实机构和人员。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设部、劳动保障部还将在年末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进行抽查。(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