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判赔偿64万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18: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11月3日电(夏远航、郜征)安徽省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日前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完成对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并赔偿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64.29万元。 原告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违反小区总平面规划设计,自行车库少建430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兴泰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被告作为兴泰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清算义务。但在小区公用设施方面,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自行车库、汽车库和幼儿园等配套公用设施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业主委员会的郭主任称,他们将立即召开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是否上诉。(完) |